今年以来,四川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明显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鼎盛金喜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2月27日,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四川鼎盛金喜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9月,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越西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称四川鼎盛金喜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公司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且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上面讲述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四川鼎盛金喜商贸有限公司旗下共有“彝之乡”“彝三妹”等15个企业品牌,均为苦荞茶,主要为“彝之乡黑苦荞全株型香茶”“彝三妹黑苦荞香茶(全株型)”等产品,上述产品外包装均使用了“大凉山”图形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标示生产商为越西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商为四川鼎盛金喜商贸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越西县某食品公司并未生产上述产品,也未授权他人生产销售,商标注册人也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大凉山”图形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进一步调查。2023年3月19日,联合调查组捣毁了当事人制假窝点,抓获嫌疑人2人,查获用来生产的苦荞茶半成品1600公斤,计量工具、封口机器等设备,产品塑料包装袋若干,违法经营额达180余万元。
近年来,凉山州苦荞产业为地区经济发展和群众增收作出大量贡献。同时,“大凉山”作为凉山州农特产品区域品牌,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大凉山”图形商标,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大凉山”农特产品的形象。本案的查处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农特产品区域品牌。
2022年12月27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蒲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4日,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对蒲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9种无中文标识品牌化妆品共824件。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起从国外网站购进化妆品后通过淘 宝网站售出。2022年全年成交量为1156件,销售金额160余万元。上述19种品牌产品,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其中6种品牌产品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14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涉嫌构成犯罪,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年来,美容护肤等“颜值经济”发展迅猛,相关这类的产品在畅销的同时,侵权假冒案件也日益多发。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挑选美容护肤产品时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同时,也提示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切莫贪小失大。
三、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澜集川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川威钢筋案
2023年7月11日,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四川澜集川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川威钢筋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5月18日,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线索后,在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查获一批带有“ ®”标识的钢筋,经权利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辨认,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从山西两家钢铁公司购进了110.63吨价值45.57万元的钢筋,在运抵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时,将钢筋上的原吊牌更换成带有“ ®”标识的吊牌后进行交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假冒钢筋流入市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假冒钢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举措。
2023年1月4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2月21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孟某某举报,刘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3日以2525元/瓶的价格向孟某某销售贵州茅台酒4件(规格:6瓶/件,500ML/瓶),销售金额6.06万元,当事人未向孟某某提供该批次白酒的销售票据。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贵州茅台酒做鉴别,结论为与其公司产品防伪特征不相符,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侵权假冒白酒流入市场,不但扰乱酒类市场秩序,而且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风险隐患。该案的查办,既有利于警示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更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查处绵阳高新区浩宇装载机配件销售部销售侵犯“卡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装载机案
2023年2月24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法查处高新区浩宇装载机配件销售部销售侵犯卡特彼勒公司“卡特”注册商标专用权装载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4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到卡特彼勒公司举报,称高新区浩宇装载机配件销售部涉嫌销售侵犯“卡特”“卡特山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装载机。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2月以来,共购进21台“卡特”装载机,已销售12台,市场价每台22.8万元;待售9台,货值金额205.2万元。上述9台待售装载机,经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卡特”“卡特山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涉案权利人卡特彼勒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本案的查办,对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坚定决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打击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23年3月27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渠县某娱乐公司商标侵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8日,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渠县某娱乐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其储藏室兼操作间存放有“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70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59瓶等5个品种134瓶,货值达18万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商标侵权产品。经查,上述侵权产品系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在微信上从自称金兴酒业批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处分批次购进,并用于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货值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洋酒”,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本案的查处,有利于打击市场上假“洋酒”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有利于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3年1月3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实施包装装潢混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特曲酒”1.47万瓶、罚没合计14.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2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库房内查见涉嫌实施包装装潢混淆的“特曲酒”1.47万瓶。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在上述特曲酒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与“泸州老窖特曲酒60版”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产品数量多,违法经营额大,当事人“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典型性。该案的查处,保护了名优白酒知识产权,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
八、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富顺县盛世时代酒业经营部实施商业混淆行为及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9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富顺县盛世时代酒业经营部实施商业混淆行为及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312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6.3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富顺县盛世时代酒业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衡鑫烧坊酱香型白酒、贵州老酱酱香型白酒、衡鑫烧坊私藏酒(冯小宁)等3种白酒的产品包装、图案logo与飞天53%vol 500ml贵州茅台酒的产品包装、图案logo近似,且未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当事人的店招、店内背景墙及灯箱上也有“贵州茅台”字样及图片。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成都某酒业公司以每瓶65元至105元不等的价格购进衡鑫烧坊酱香型白酒、贵州老酱酱香型白酒和衡鑫烧坊私藏酒(冯小宁)3种白酒共420瓶,以每瓶198元至298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售30瓶,货值金额共计9.25万元。当事人实施商业混淆行为及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傍名牌实施商业混淆的行为不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会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的查办,维护了公平竞争,保障了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2月23日,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四川星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根据投诉举报,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四川星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上从事盲盒销售,其销售经营小程序“元气玩家”程序中的盲盒开箱主页面中“产出概率”下方,用红色字体标注的“商品概率经司法鉴别判定真实有效,请放心购买”与真实的情况不符,涉嫌虚假宣传。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开始运营“元气玩家”app和微信小程序,用于线日取得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内容仅对涉及开箱概率的部分程序代码进行检验确定,并未对app和微信小程序完整代码进行检验确定;且该鉴定意见是对商品概率计算方式的鉴定,而非针对商品的开箱概率的鉴定,因此当事人宣传“商品概率经过司法鉴定”无合法依据,存在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网上盲盒销售争议较大,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断翻新、隐蔽性强。该案当事人以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幌子误导消费,破坏了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显示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整治规范盲盒市场秩序的决心。
2023年3月14日,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四川邡尚尚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罚款60万元。
2022年9月21日,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对四川邡尚尚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结合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直播内容的录像、截图,发现当事人在直播中宣传“开通商城之日起首月销售额低于6000元给学员全额退款”,且直播老师李某在直播中展示有“头条学堂讲师认证证书”“腾讯TikTok荣誉讲师”“腾讯课堂荣誉证书”三个证书。经查,真实的操作中,当事人是按照特殊的比例给客户退款;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头条学堂讲师认证证书”等上述证书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迅猛发展,不少无良的教育培训公司打着跨境电子商务培训的名义,利用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诱导开店,不按照承诺退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该案的查处,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领域的健康发展。
十一、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格之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等案
2023年5月11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格之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四川格之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引流精灵软件,增加代运营店铺的商品粉丝关注量、店铺关注量、产品收藏量。代运营过程中为客户(店铺)补单(刷单)2644单,误导花了钱的人相关这类的产品或服务的判断,提高代运营客户店铺的排名、曝光、质量度、成交量等店铺权重,获利1.88万元。同时查明,为吸引店铺委托其代运营,当事人通过微信、视频电话、公司PPT简介、电话等方式向客户进行公司规模、职工人数、年复签率、品牌官方服务商等方面的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网络消费已成为当前主要的消费方式之一,消费者倾向于将网评的好坏、销量、关注量等作为选择店铺消费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品相关信息造假,误导花了钱的人相关这类的产品或服务的判断,并对自身服务质量等进行虚假宣传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的成功查处对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
十二、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筠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5月25日,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筠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0日,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多名群众举报线索,对筠连中环置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天来豪庭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售楼部设置的展厅广告内容中含有“五星级酒店”的字样;其楼盘项目工地的围栏上有“五星”“FIVE STAR HOUSE”(中文意思是:五星级的家)的字样;购房接送车辆车身和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含有“五星级酒店、五星级的家”字样的广告。而当事人配套建设的筠连县天来国际大酒店仍在建设中,不具备申请评定星级的资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房地产行业的宣传乱象,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商诚信经营、依法营销意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