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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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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 2024-12-06 05:37:15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不一样的情形征收增值税:

  a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b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c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a 再生水、b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c翻新轮胎、d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e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a)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b)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c)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d)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e)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f)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g)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h)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i)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j)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a)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b)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公司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c)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d)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e)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f)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g)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h)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i)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j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k)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一定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l)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mg/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l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m)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n)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自2009年1月1日起 取消“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弃陈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弃陈旧物资,可按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11)单位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弃陈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不再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做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国务院规定的相关目录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第2、第3条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能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第(3)第(4)条中,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根据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3、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能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能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4、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能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1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此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上述目录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6、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能够轻松的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从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从2012年1月1日起,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

  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

  (2)对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4)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如果该项股权不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或不动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对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6)符合我国同其他几个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中国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7)、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根据国税办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取消审批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d)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委托国内受让方代办减免税手续的,还需提供经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9)、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不是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1)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e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2)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4)由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教师和研究人员免税条款,符合缔约国对方居民身份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我国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学习管理机关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收入,在协定规定的时间内,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减免权限报省地税局审批。

  2、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可免征车船税。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