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日,深圳海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05号》。
2019年11月22日,当事人南昌和协纺织有限公司托付深圳市华益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货品:梭织布55860米。报关单号为:560,柜号:TEMU2401435。11月24日,经海关查验发现,所查货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践出口梭织布20000米,其他与申报相符。还有未申报货品:1、纸袋120千克,应归入产品编码4819400000,2、塑料袋80千克,应归入产品编码3923290000,3、展现台2台,应归入产品编码9403200000,4、迎宾柱2个,应归入产品编码7308900000,5、衣架130千克,应归入产品编码3926400000,6、防尘袋95千克,应归入产品编码4202920000,7、不锈钢架50千克,应归入产品编码7308900000,8、塑料模特2个,应归入产品编码961800009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背海关的监管规则,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办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品报关单、抄获通过、查看(查验)记载表、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解说陈述、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则,蛇口海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3.1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